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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许可事项
A13、河道滩地堤防占用许可
日期: 2006-05-14 字体:【

 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6条、《清远市河道采砂、占用管理暂行规定》(清府[1993]13号文颁布)第7条。

    ㈡受理范围


      占用清城联围、北江干流清远市管范围内河道滩地堤防的。


    ㈢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递交申请项目报告(表);

 

2、提供占用位置的图纸;

 

3、申请占用数量及时间;

 

4、申请人提供合法证明;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以上资料共一式六份。


       
主办科室:工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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