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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许可事项
A12、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审批
日期: 2006-05-14 字体:【

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范围和条件
   

  范围: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具备主体工程开工条件的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水利基建项目。
   
申请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2、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已按有关规定成立及任命;
   

3、有关主体工程已按规定选择了监理与施工单位,并已签订经济合同;
   

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已签订;
   

5、已签订《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6、到位资金满足当年施工需要;
   

7、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拆迁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并已获得有关土地使用计划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8、项目法人与工程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施工详图设计可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均可提出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行政许可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送资料份数为六份,附件资料如下:
   

 1、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复印件);

 

 3、按规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原件),以及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双方已签订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原件);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原件);
   

6、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7、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承诺文件和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的资金到位证明;
   

8、建设用地征用材料。
   

主办科室:
   

1、水电科:规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电站,装机500千瓦(山区100千瓦)及以上至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工程;
   

2、水利科、工管科:除水电科审批的其他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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