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市局概况 行政许可 水利要闻 法律法规 热点专题 政务动态 办事指南 群众咨询
 | 清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许可事项
A11、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日期: 2006-05-14 字体:【

 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㈡受理范围
   

1、市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除险加固工程;
   

2、已完成立项程序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3、小(一)型水库新建及除险加固工程;
   

4 在(一)小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

 

5、市直属水利工程维修;
   

6、规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电站工程;
   

7、装机500千瓦(山区100千瓦)及以上至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工程。

   

 ㈢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上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清单及文件目录清单;
 

2、县级水利(水务)局初审意见;
   

3、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初步设计报告书;
   

5、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设计计算书;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项);
   

11、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新建及扩建小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小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12、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
   

13、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14、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初步设计报告书(如有本项投资);
   

15、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及初审单位审核表;
   

17、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8、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9、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0、按规定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1、具有通航任务项目的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2、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有影响的有关协调文件;
   

23、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4、项目法人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申请书;

 

25、其它专项报告。
   

以上材料共一式六份(组织召开现场审查会的工程项目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及工程设计概算电子版一份。
   
主办科室:
   

1、水利科:已完成立项程序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在(一)小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
    

2、工管科:市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及其应急除险加固、新建小(一)型水库及除险加固工程、市直属水利工程维修;
   

3、水电科:规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电站工程,装机500千瓦(山区100千瓦)及以上至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工程;

 

4、市水库移民管理办: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新建及扩建小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小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关 闭】  【打印】  
附件:
 
相关文章:

清远市水利局版权所有 地址:清远市新城鹿鸣路8号 电话:0763-3369826 邮箱:webmaster@qysl.gov.cn
清远市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访问次数为 粤ICP备05071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