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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许可事项
A9、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日期: 2006-05-14 字体:【

㈠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㈡受理范围

    
  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㈢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
、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方案;
    4
、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补救措施;
    5
、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主办科室
           工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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