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㈡受理范围 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清远市水利局版权所有 地址:清远市新城鹿鸣路8号 电话:0763-3369826 邮箱:webmaster@qysl.gov.cn 清远市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访问次数为 粤ICP备05071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