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㈡受理范围
在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的项目。
㈢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工程建设设计报告(方案); 4、工程建设设计计算书; 5、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6、涉及通航水域内的建设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7、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共一式三份。 主办科室
工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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