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年12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㈡受理范围 在市管堤围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涵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其他工程设施。
㈢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表)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设计报告; 4、工程设计计算书; 5、工程设计图纸。 以上资料共一式六份。主办科室
工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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