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而是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
2、《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㈡ 受理范围和申请人条件
1.受理范围:
市管河段河道采砂。
2.申请人条件:
(1)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㈢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一式六份;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2~4的材料各一份。提交复印件需同时交验原件。
主办科室
水政水资源水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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