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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十四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㈡ 受理范围
市级立项的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
㈢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由业主出具的申请审查(或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正式文件,(一式一份);
2、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一式十份;报批稿根据工程项目涉及的行政区域情况而定 ,一式六份。
主办科室
水政水资源水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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