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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许可事项
A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日期: 2006-05-14 字体:【

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1130日颁布,水利部令第22号)。

㈡ 受理范围

 1、在市管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属市审批发证的;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

㈢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我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主办科室:  水政水资源水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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