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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㈡ 受理范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项目,或涉及取水规模、取水口位置、取水用途等变化的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含供水)工程的取水;
2、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取水;
5、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
㈢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正式文本(一式一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二十份),报批稿根据工程项目设计的行政区域而定(一式六份),具体内容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之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合同书(一式一份)。
主办科室:
水政水资源水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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