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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许可事项
A2、防洪规划同意书
日期: 2006-05-14 字体:【

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2、《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㈡ 受理范围

 1、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
  

 2、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

㈢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2、《防洪影响专题报告》一式十份。

 

主办科室:

  水政水资源水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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