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2、《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㈡ 受理范围
1、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
2、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
㈢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2、《防洪影响专题报告》一式十份。
主办科室:
水政水资源水保科
清远市水利局版权所有 地址:清远市新城鹿鸣路8号 电话:0763-3369826 邮箱:webmaster@qysl.gov.cn 清远市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访问次数为 粤ICP备05071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