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七条;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119号令);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㈡ 受理范围
1、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含供水)工程的取水;
2、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取水;
5、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
㈢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预申请阶段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2)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一式五份);
(3)经我局或上级水利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4)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有效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一式一份);
(5)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一份)。
2. 取水许可申请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2)经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五份);
(3)经我局或上级水利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
(4)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有效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一份);
(5)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一份);
(6)到期的取水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仅指换发取水许可证项目)。
3.取水许可证申请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一份)。
㈣ 特别规定
审查期限: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日”为自然日。
主办科室:
水政水资源水保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