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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审核事项
B4、水利基建项目(中型)初步设计文件初审
日期: 2006-05-14 字体:【

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㈡受理范围
   
按规定需上报省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㈢需要提交的材料
    1
、上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清单及文件目录清单;
    2
、项目法人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书;
    3
、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
、初步设计报告书;
    5
、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6
、工程地质报告;
    7
、工程设计计算书;
    8
、工程设计图纸;
    9
、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10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项);
    11
、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单项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12
、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
    13
、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14
、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初步设计报告书(如有本项投资);
    15
、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6
、主要工程量计算书;
    17
、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8
、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9
、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0
、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1
、具有通航任务项目的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2
、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有影响的有关协调文件;
    23
、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4
、其它专项报告
   
主办科室:
    1
、市水库移民管理办: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单项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2
、水利科:除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审核的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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