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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事项
B2、取水许可审核
日期: 200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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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七条;
2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1993
年国务院
119
号令);
3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
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4
、
水利部《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政资
[1995]494
号);
5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
[1994]555
号)。
㈡受理范围
1
、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工程取水;
2
、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3
、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
、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5
、由省水利厅批准的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㈢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取水许可预申请
(1)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2)
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一式六份);
(3)
省水利厅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报告书审查意见(日取地表水
5000
立方米及以上,日取地下水
1000
立方米及以上,发电总装机
1000
千瓦及以上)(一式一份);
(4)
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一份);
(5)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一份)。
2
、
取水许可申请
(1)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2)
经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六份);
(3)
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一份);
(4)
省水利厅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报告书审查意见(日取地表水
5000
立方米及以上,日取地下水
1000
立方米及以上,发电总装机
1000
千瓦及以上)(一式一份)(仅指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
(5)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一份)。
㈣特别规定
审查期限: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日
”
为自然日。
主办科室:水政水资源水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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