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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事项
B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日期: 200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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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3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
1996
〕
608
号);
4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力〔
1993
〕
112
号)。
㈡受理范围
1
、中、小(一)型及其他重点水利工程;
2
、设计灌溉面积
1
万亩以上灌区整治改造工程;
3
、捍卫耕地
1
万亩以上堤围达标加固工程;
4
、在中、小(一)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的项目;
5
、新建坝高
30
米以上小型水库;
6
、单站装机
500
千瓦及以上至
1000
千瓦(山区县
100
及以上至
500
千瓦)机电排灌工程;
7
、单站装机
500
千瓦及以上至
1000
千瓦水电站工程;
8
、小水电配套的
35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㈢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
、上报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总目录;
2
、县级水利局和计划局初审文件;
3
、自筹资金或资本金筹集的有效文件;
4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6
、工程地质报告;
7
、工程水文水利分析计算专题报告;
8
、工程设计图纸;
9
、工程投资估算书(含软盘);
10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项);
11
、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及扩建小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小于
200
万的除险加固工程);
12
、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本项投资);
13
、工程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表;
14
、工程用地预审手续、补偿标准依据文件;
15
、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批文及工程管理、养护维修经费落实依据;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方案文件;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6
、项目法人组建的有效文件;
17
、工程量计算书和县局审核表;
18
、主要机电设备的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9
、当地建委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20
、勘测设计合同复印件;
21
、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及改善水质任务项目的水质检测报告;
22
、具有通航任务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3
、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项目的有关协调文件;
24
、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任务项目的供水协议书;
25
、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6
、涉及取水的项目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文件;
27
、水库(闸)工程安全鉴定或核查意见。
以上材料共一式六份。
主办科室:水政水资源水保科。
会办单位:
1
、水利科、工管科:中、小(一)型及其他重点水利工程、设计灌溉面积
1
万亩以上灌区整治改造工程、捍卫耕地
1
万亩以上堤围达标加固工程、在中、小(一)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的项目、新建坝高
30
米以上小型水库。
2
、水电科:单站装机
500
千瓦及以上至
1000
千瓦(山区县
100
及以上至
500
千瓦)机电排灌工程、单站装机
500
千瓦及以上至
1000
千瓦水电站工程、小水电配套的
35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3
、市水库移民管理办: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及扩建小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小于
200
万的除险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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