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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水利局法律法规工作制度与规则
清远市水利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日期: 2006-05-14 字体:【

 

为保障我局顺利实施行政许可,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窗口受理
     
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均需通过“清远市水利局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窗口)受理,其他科室不得擅自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审阅申请人填写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负责每日查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渠道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事项和《清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的规定,对不属于办事指南规定或其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半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科室到窗口签收申请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跟踪申请事项的办理动态,接受申请人的有关咨询和投诉。
   
二、主办科室审查
     
主办科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技术审查结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没有按办事指南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以《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㈡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以《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告知不受理;
      
㈢符合办事指南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㈣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以《行政许可利害关系告知书》告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㈤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以《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向社会公告;
      
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以《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㈦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需要延期的,以《行政许可审查延期申请表》向局领导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最长可以延长十日,并以《延长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期限告知书》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㈧提出拟办意见后需要会签有关科室的,应当自本科室接受申请材料的11个工作日内将拟办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协办科室;
      
㈨依法需经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不管初审意见如何)一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我局窗口;
      
㈩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咨询或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期限内,但应当以《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咨询或技术审查,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中介机构承担。
      
(十一)依法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申请材料或发函征求意见。
      
主办科室应当及时跟踪和督办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批情况。有承办单位的,主办科室在进行必要的记录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及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交由承办单位审查。

三、协办科室会审
     
协办科室应当在4天内将书面会审意见反馈主办科室。
      
涉及几个协办科室会审,由主办科室在14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内统筹安排。
      
协办科室一般不能提出延长审查期限的申请。
   
四、局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需要局领导审批的申请材料,主办科室应当按时送局办公室核稿,局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完成核稿后送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对某些技术审批事项可以授权局总工程师审批。
      
根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的审查意见,局领导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局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主办科室在8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清远市水利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五、窗口送达
      
以上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均需加盖我局印章,由主办科室交局窗口,局窗口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送出或通知申请人。
     
使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时,当面送达的,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并将有关凭证粘贴在送达回证上。
   
六、其它事项
      
㈠对外的行政许可文书,有关行政许可听证和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应当经领导批准并加盖“清远市水利局”印章;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除行政许可审查延期需经局领导批准外,经主办科室领导批准并加盖“清远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对内的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申请拟办意见和会审意见,由经办人员和科室领导签名后方可进入下一流程。
      
㈡窗口、主办科室、协办科室之间移交申请材料,应当使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登记表》,分别由经办科室留存,送交窗口备查,原件随申请材料归档。
      
㈢在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对外的行政许可文书需经局水政水资源水保科会审。
      
㈣行政许可听证和行政复议由水政水资源水保科组织。
      
㈤各有关科室应当指定联络员(一个或多个)和联系电话,负责及时接受和移交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文书,接受有关业务咨询。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要由主办科室负责作出解释和说明。
      
㈥对本机关各相关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主办科室应当及时核查,认真作出处理,或者提请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并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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